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4执6059号
申请执行人:通号工程局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全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通号工程局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全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10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1,663,950元及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轮候冻结账户,但余额不足。已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全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XX有限公司的50%股权,冻结期限至2025年1月9日止,已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全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数据中心新金融科技服务平台设备,并已裁定拍卖该设备,目前在评估、拍卖过程中。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三、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在拍卖处理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沪0114执60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