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工程局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号工程局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5民初6936号
原告: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1号彩虹大厦南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泗阳道30号1号楼301-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46元,减半收取为9923元,由原告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