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道汉成天地。
法定代表人:王金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邵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鄂0303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48533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01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29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得案款242274.08元,申请执行人湖北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申请以实际扣划金额按执行完毕结案,并放弃对被执行人尚欠剩余利息的追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当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1574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