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669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58号环球都会广场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潘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尚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建设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邵金林。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由,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3,608.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同年12月1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对其申请提供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3,608.3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88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陈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