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326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沼山镇建设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沪0114财保6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3,608.3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3,608.3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