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326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沼山镇建设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1,388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