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县龙感湖医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323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进,**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县龙感湖医院,住所地龙感湖管理区交通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7MB1C04645E。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湖区沼山镇建设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77563304J。 原告***与被告**县龙感湖医院、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311580.3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县龙感湖医院建设医院发热门诊新项目,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施工。2020年10月22日***参加该工程项目劳动,***职务。同年12月9日上午10时许,***在劳动工作中受伤,后由工地负责人等送**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因赔偿未果,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提供的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无法向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后,***仍未能提供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应视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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