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5民初45号
原告:***,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现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泰(南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政和县鸿鑫不锈钢材料行,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道北大街**101店。
经营者:***,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告:**,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中建德信集团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石屯镇长城村**/div>
负责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和县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德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办北磨荔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政和县鸿鑫不锈钢材料行、**、中建德信集团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中建德信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建德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对中建德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与政和县鸿鑫不锈钢材料行、**、中建德信集团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建德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