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德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德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1465号 原告:中建德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凤办北磨荔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钐,***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中建德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德信集团有限公司与***均不服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榕航劳人仲决字[2019]第1411号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闽0112民初134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