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催317号
申请人: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员工。
申请人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6**********729(付款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空白)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艺明
审判员  谭震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