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创核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执异6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康龙六路****。

法定代表人:徐立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丽,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萍,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创核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工业大道**之一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第三人:戴义,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本院在执行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盏公司)与中山市创核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核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万盏公司以创核芯公司股东***、戴义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戴义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6月117日举行了听证。万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丽、吴丽萍到庭参加了听证,创核芯公司、***、戴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万盏公司称,万盏公司与创核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经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2072执9242号。2018年12月24日,法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创核芯公司股东***、戴义应缴纳出资1200000元、800000元,但二人至今未缴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万盏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戴义为(2019)粤2072执9242号案件被执行人。万盏公司就陈述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民事判决书一份;2.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一份;3.执行情况告知书一份;4.执行裁定书一份;5.创核芯公司章程一份;6.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一份;7.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

被执行人创核芯公司未提出意见。

第三人***、戴义未提出意见。

本院查明,关于万盏公司与创核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创核芯公司未履行生效的(2017)粤2072民初8481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10月30日,万盏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创核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创核芯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8)粤2072执924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创核芯公司于2016年4月8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股东***、戴义。根据创核芯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载明,股东***认缴出资1200000元,股东戴义认缴出资800000元,***、戴义应于2036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方式缴足认缴的出资额。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创核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人申请破产,故***、戴义作为创核芯公司的股东,应当缴纳其所认缴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戴义应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本院对万盏公司异议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2018)粤2072执9242号案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1200000元的范围内对(2017)粤2072民初84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戴义为(2018)粤2072执9242号案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800000元的范围内对(2017)粤2072民初84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马孟秋

审判员  徐先紫

审判员  高锡恒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崔梦勤

何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