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3147号
申请人:东莞市创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中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仲平,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德坤,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立秋。
申请人东莞市创慧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282824.30元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额为282824.30元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创慧电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282824.3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温 皓
审 判 员 杨 欢
审 判 员 刘 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丹苗
书 记 员 罗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