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门某某封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3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六路11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010723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高新东路40号1幢内自编F/2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2AKJF0N。 法定代表人:**攀。 上诉人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封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法院)(2022)粤070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江海法院于2022年4月16日向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