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3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六路11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010723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高新东路40号1幢内自编F/2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2AKJF0N。
法定代表人:**攀。
上诉人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封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法院)(2022)粤070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江海法院于2022年4月16日向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万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