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民初421号
原告:***,男,199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兴隆街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GTB50U。
法定代表人:张艮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缴纳13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