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民初421号 原告:***,男,199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兴隆街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GTB50U。 法定代表人:张艮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缴纳13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