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22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金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文化西路
法定代表人:罗运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9)新43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604797.9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
一、本院于2020年04月07日04月28日、7月20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八个协助查询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该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表中除144785元的存款外无房产、车辆的登记信息。
二、2020年0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的存款144785元依法扣划执行,该案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07月08日与申请执行人***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邹成军进行了终本约谈,对我院的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2020年04月27日对被执行人***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运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通过上述查控和调查,被执行人***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除144785元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娜
审 判 员 毛肯· 哈 布德力
审 判 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轩 玉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