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5389号
申请人:天津橙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八路6号一层A区107-122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鸣,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银天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10层11A16室。
法定代表人:刘琛。
申请人天津橙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银天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橙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银天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3351.4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天津橙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等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橙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银天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3351.4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37元,由申请人天津橙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巫 霁
审 判 员 谭雅文
审 判 员 李 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铁星
书 记 员 耿培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