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南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纱帽街办事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3执字5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南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纱帽街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纱帽街办事处在农村商业银行20×××19帐号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21900元(含申请执行费31900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