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与武汉南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3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98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南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申请执行武汉南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字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以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南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南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
2016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武汉南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账户汇入案款人民币133914.5元,双方于2016年10月18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被执行人武汉南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货款人民币522789.5元,违约金人民币7284元,一审、二审受理费共人民币16239元,执行费人民币7627.09元,共计人民币554497.59元。在协议签订之日被执行人武汉南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3914.5元。剩余案款人民币420583.09元,分期如下:由被执行人武汉南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人民币5万元;在2017年1月20日之前偿还人民币15万元;在2017年6月20日之前偿还剩余欠款220583.09元。
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案剩余案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天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字1030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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