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2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承泽苑1号楼底商1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930899717。
法定代表人:庄丽君。
被申请人:重庆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10899Y。
法定代表人:吴林。
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70988E。
法定代表人:荆明。
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768015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1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方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中良
书 记 员 秦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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