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6526号
原告: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承泽苑1号楼底商1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930899717。
法定代表人:庄丽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久路469号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70988E。
法定代表人:荆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渝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10899Y。
法定代表人:吴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甘 文 杰
人民陪审员 朱 燕
人民陪审员 霍玉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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