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承泽苑**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庄丽君,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荆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西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生态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闫岩,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鲁西南医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1民特46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确定:一、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诺自己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予以确认;二、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52651.16元,分为12期支付,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4月,每月26日之前支付6万元,2022年5月26日之前支付92651.16元。如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期支付,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予以免除利息;如有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工程款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应向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剩余欠款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上浮50%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款项转账至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信息如下:账号9122********,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永定路支行)三、申请人鲁西南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前将欠付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2713.88元支付至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如申请人鲁西南医院有限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未向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足额支付上述工程款,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工程款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应向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32713.8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上浮20%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款项转账至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号:9122********,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永定路支行)四、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鲁西南医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完成上述工程款后,无其他债权债务。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鲁西南医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2021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作出了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和对被执行人的失信决定书。2021年8月18日、12月8日本院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过多轮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电话笔录。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1民特462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金钱给付标的本金752651.1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冀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