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5民初47864号
原告:***,男,198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喆胤,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邵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婷,女。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亦安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喆胤、被告中亦安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2月1日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19,99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双休日加班工资24,39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95元;2、2015年年终奖15,000元。事实与理由:***于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2月1日在中亦安图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忠于职守,加班多达800小时,然中亦安图公司采取各种手段拒不支付加班费,亦未支付2015年年终奖。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仅看到第二页,对第一页记载的内容未阅看,双方仅就补偿金达成一致,未对加班工资达成协议。后***向浦东新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裁决结果不服,故提起诉讼。
被告中亦安图公司辩称:***、中亦安图公司于2016年2月1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中亦安图公司向***支付补偿金11,000元,双方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加班工资、劳动报酬、年休假、福利等一切事宜均无争议。此外,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经上级主管批准后,交人力资源备案。但***的加班未经申请和审批。年终奖并非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在工作中存在流程积压、库房管理混乱、电脑丢失等情形,不能胜任工作,并无发放年终奖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系中亦安图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4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担任库管员一职。2016年2月1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29日解除,***于2016年2月1日前办妥离职手续,中亦安图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2月29日,支付工资至2016年1月31日,同时中亦安图公司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0元。此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乙方(即***,下同)同意与甲方(即中亦安图公司,下同)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解除、加班工资、劳动报酬和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及基数的核定、年休假、福利等一切相关事宜与甲方均无其他争议,并放弃向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内的任何机构提出申诉、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另查,中亦安图公司已支付***补偿金11,000元。
2017年2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的仲裁申请,***要求中亦安图公司支付:1、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2月1日延时加班工资19,993元、双休日加班工资24,39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95元;2、2015年年终奖15,000元。2017年4月27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的请求不予支持。***不服上述裁决,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提供的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1322号裁决书;中亦安图公司提供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离职交接表、劳动合同、(2017)沪01民终246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主张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未阅看第一页记载的内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协议书已由业已生效的(2017)沪01民终246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从该协议书的表述来看,中亦安图公司支付***补偿金11,000元,***承诺就加班工资、劳动报酬、福利等相关事宜与中亦安图公司再无其他争议。***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判断能力。故对***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姣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邱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