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21执保492号
申请保全人潘兴友与被保全人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根据(2020)黔0121财保556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3日对被保全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账户为01×××01的银行账户以99305.45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3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保全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郑志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