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财保5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潘兴友,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苏家坡砂石厂小区,身份证号5227241973********。
委托代理人:瞿春楠,贵州广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龙岗镇紫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08637XG。
法定代理人:陈明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潘兴友与被申请人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黔0121财保556号民事裁定,在99,305.45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组织实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潘兴友以与被申请人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20)黔0121财保55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潘兴友与被申请人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黔0121财保556号民事裁定对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侯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