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民初399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贵州福泉,住贵州省福泉市。
委托代理人瞿春楠,贵州广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08637XG,住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龙岗镇紫江大道10号2幢2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1元(已减半)、保全费101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冉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