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财保55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瞿春楠,贵州广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08637XG,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龙岗镇紫江大道10号2幢2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权。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冻结现金99,305.4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资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其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99,305.45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101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书。
审判员 曾侯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