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药风林工程建筑队,地址:山西省和顺县喂马乡曹家峪村南街**。
法定代表人:药风林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牛川乡岺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梁余新苑
法定代表人:籍海恩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顺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牛川乡岺南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1276.8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67元及申请执行费1569元,共计114112.86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牛川乡岺南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4112.86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一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