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联益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联益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2民初2673号
原告:黑龙江联益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英,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林,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黑龙江联益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联益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联益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黑龙江联益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冬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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