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联益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联益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02民初997号
原告:***,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22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黑龙江联益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卜奎南大街787号创新孵化中心1404室。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联益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00元,减半收取203.00元,由***负担。
审判长辛麟
审判员*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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