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铁路运输法院(2017)*8601民初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移送工程所在地重庆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涉案《*北区兴古路工程路基土石方运输承包合同》,本案系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合同货物运输地及上诉人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北区辖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规定,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重庆市江北区、*北区、沙坪坝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属于发生在重庆市*北区辖区内案件,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