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蓝海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2执130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代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蓝海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2民初225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蓝海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支付申请人559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渝0112执130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冷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