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03民初4641号
原告:江苏海网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中山南路山水豪庭商住楼1-1103室。
法定代表人:韩兆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朦,女,1991年9月1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北京旭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科贸大厦310室。
法定代表人:杨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海网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网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