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874号
申请人:江苏海网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中山南路山水豪庭商住楼1-1103。
法定代表人:**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丙权,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江苏海网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申请人江苏海网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5455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5455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纠纷解决前,申请人为保证自己权益的实现,有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545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