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28民初293号
原告:刘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刘某,徐某与神木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刘某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某,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神木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