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623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402室-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19号1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沪0113民初262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35,087.34元。
2023年4月1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35,087.3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