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623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402室-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19号1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沪0113民初262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35,087.34元。 2023年4月1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35,087.3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