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62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5057496XL,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国美旅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563969212,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林旺安置区一期六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国美旅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1742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三亚国美旅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2709.6元(含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本案案件受理费8977.84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后续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费,全部均由申请执行人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作出(2023)琼0271民初17426号民事裁定,于2024年2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三亚国美旅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海南银行三亚分行营业部(账号:×××)的银行存款1461742.14元。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扣划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三亚国美旅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海南银行三亚分行营业部(账号:×××)的银行存款812709.6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