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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仁怀市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382民初6826号 原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仁怀市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原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仁怀市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