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万兴建材经营部、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2民初7243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万兴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农贸大市场交13区D栋2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2MA4E21U873。 经营者:**。 被告: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1657451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万兴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万兴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兴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牛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兴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共计297,33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21年1月30日收到被告两张银行转账支票,用来支付原告已供货材料款,金额共计:47,000元,无法兑现。有两张转账支票为证。2021年1月6日为被告提供建筑装饰材料共计:26,022元。2021年1月22日为被告提供建筑装饰材料共计:11,952元。2021年1月25日为被告提供建筑装饰材料共计:159,100元。2021年1月29日为被告提供建筑装饰材料共计:47,586元。以上皆有金牛建筑公司材料入库单为证。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多次买卖行为,原告将建筑材料送达被告接收之后,被告以银行转账支票方式向原告结算货款。原告在2021年2月8日收到被告支付50,000元之后,被告开始拖欠货款,以上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在2021年12月8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建筑材料金额共计:100,674元,被告先支付原告50,000元,原告供货进厂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通知被告验收完成之后,被告及时付清尾款。该工程已在2021年12月15日完工交付,实际被告只支付了45,000元,剩余款项拖欠至今仍未付款。至2022年8月15日,被告仍未支付此合同尾款及前续5笔货款。金额共计:297,334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被告金牛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以上查明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及产品销售合同、入库单(扫描件)、付款记录、通话录音和原告自认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主张事实有通话录音及送货单等相互印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万兴建材经营部货款297,3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