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54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祥钢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黄金口五村特1号嘉盛工业园3号楼10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湖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祥钢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祥钢义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一、被告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祥钢义物资有限公司货款627,349.47元;二、被告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祥钢义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1年11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59,116.28元;后续利息以627,349.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对被告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执行费1125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财产档案信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