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大路。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2年2月22日、2022年6月6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江淮牌Kxx型车辆(车牌号鄂A1××**),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其他无财产反馈信息。 3、2022年7月4日,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2年7月8日,本院送达终本告知书给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 ⺃ ⺄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万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