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705号
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花园湾一街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2月24日,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