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1民初1763号
原告:龙岩市裕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人民路亿兴苑6层6A室。
法定代表人:关国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扬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龙岩市裕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龙岩市裕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岩市裕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