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正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91民初2580号
原告:杭州正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8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路**div>
法定代表人:*扬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正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正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正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正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65元,减半收取计18532.5元,由原告杭州正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