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9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同观路泰嘉乐科技工业园**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48219F。

法定代表人:成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芃芃,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5903881J。

法定代表人:蒋扬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鎏,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婧婧,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2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郎长华独任审理,后转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创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方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如有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本案方圆公司的违法违规鉴定行为造成创显公司的损失事实是可诉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方圆公司违法和过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鉴定行为是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并不是诉讼行为本身。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法人,不依附于司法机构,鉴定费用不是公共司法资源,而是由申请鉴定通过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依法作出裁决。(二)本案起诉的对象是方圆公司的鉴定行为,而不是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即便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不可诉,但其鉴定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可诉的。本案正是基于该鉴定报告被苏州中院认定没有价值而起诉。苏州中院做出了对创显公司不利的判决,不是因为采信了方圆公司的鉴定报告,而是因为方圆公司的鉴定报告存在问题,无法作为参考。在其他案件中,是否败诉并非鉴定行为本身引起,而是法院是否采纳鉴定报告意见而引起;本案中,创显公司之所以会败诉,是因为方圆公司的鉴定报告毫无价值,且方圆公司的鉴定行为已使唯一的检材灭失,无法重新鉴定,创显公司无法完成继续举证的义务。方圆公司对于“鉴定报告没有价值”这一事实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创显公司是针对方圆公司鉴定行为的违法违规而提起侵权诉讼。(三)根据在原案二审后发现,方圆公司和鉴定报告中三位签字专家根本没有相关资质。综上,方圆公司没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行为存在严重问题,主观上具有过错,方圆公司的鉴定行为和创显公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方圆公司的鉴定行为侵害了创显公司的财产权益。

创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方圆公司向创显公司赔偿鉴定费损失325678元;2.方圆公司向创显公司赔偿因其违法鉴定给创显公司造成的败诉损失中的1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方圆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方圆公司接受另案法院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与其创显公司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创显公司诉称的纠纷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引起的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于2020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创显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苏州市汇涌进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涌进公司)和创显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汇涌进公司要求创显公司支付货款、继续履行2015年12月29日签订的采购订单等。该案审理期间,创显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解除2015年12月7日、29日签订的采购订单、汇涌进公司办理退货并向创显公司返还已支付货款等。审理过程中,方圆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接受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2月9日,方圆公司作出浙方圆鉴定(2017)质鉴062号质量鉴定报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汇涌进公司的产品并无质量问题,创显公司认为其因汇涌进公司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6)苏059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创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创显公司支付汇涌进公司货款6479086元等,由创显公司负担鉴定费用325678元等。创显公司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方圆鉴定(2017)质鉴062号质量鉴定报告确实存在瑕疵。同时,创显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及对LED灯珠补充鉴定‘反向电流(逆电流)’的申请,因该鉴定申请已基本丧失了鉴定基础及实际鉴定的可行性,不予准许。因方圆公司该鉴定报告确实存在瑕疵,创显公司理应对其主张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8)苏05民终60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创显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中,创显公司与方圆公司均认可案涉鉴定的实验方式属于破坏性试验。

本院经审查认为,创显公司主张方圆公司在前案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鉴定意见被法院认定存在瑕疵,又无法重新鉴定,造成其败诉,方圆公司构成侵权,故起诉要求方圆公司赔偿损失。根据创显公司的起诉主张,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且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创显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至于创显公司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需经实体审理方能作出判断。关于创显公司主张方圆公司赔偿其鉴定费损失的请求,可以在后续审理中予以查明。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创显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250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郎长华

审判员  余文玲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