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1323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4631008G。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自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30号(拓展区A5栋凤凰C座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0UU7E。
法定代表人:冯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