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5122号
原告: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大街盘溪七支路11号24层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0UU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县垫江县。
第三人:***,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按40%收取计94元,由原告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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