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5122号 原告: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大街盘溪七支路11号24层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0UU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县垫江县。 第三人:***,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按40%收取计94元,由原告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