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23民初2605号
原告:安徽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董磊,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安徽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磊、董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安徽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