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723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74678011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阳县新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MR1PC89。
法定代表人:宁依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阳县新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723执10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