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

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与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730号
原告: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安军利,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保周,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77号万达花园社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军朝,职务:董事长。
原告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于2021年3月2日开庭。原告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相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