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民终4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王家村。
负责人:郭海芳,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保周,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77号万达花园社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军朝,经理。
上诉人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581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原一审法院对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的产品进行价格评估,以质论价,以评定价作为给付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的依据。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已实际“使用了路灯”,判令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给付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安装采购款533300元错误。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并没有实际使用路灯。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安装路灯完毕后,申请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验收,在验收时发现,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是三无产品,滥竽充数,以次充好,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验收条件。重要的配件电线电缆均是旧的,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验收不合格。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纠纷形成后,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并没有对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只是一味要钱。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着路灯的开关,不经其的允许路灯不能使用。开关的钥匙现在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手中,因纠纷未解决,路灯长期不能使用,现路灯风吹日晒,价值已减损。在一审中,为了解决问题,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请求对现存路灯等进行价格评定,作为给付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货款的依据,这是较为公平,也是最切合实际解决问题的办法。但一审未采信,草率判决,损害了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利益。支持了不讲信用,有严重违约的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现提出上诉,请求支持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
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一、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没有实际使用路灯是不成立的,有视频为证据。首先声明路灯正常运行使用是在2019年10月10日,直到现在都正常使用中;其中2020年6月份到10月份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考虑到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一直不验收付款,几次关闸封箱,但每次关闸封箱后,迟两个礼拜再过去找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都看到路灯正常使用,后来考虑到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在异地,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在当地,这样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就没有再关停路灯。冬夏春秋的路灯时间设置一直有当地电管所的电工在负责,电表都是当初安装时申请的新电表,每个月电表都有用电正常数值量。二、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完工手续齐全,有统一按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要求标准提供的竣工资料,产品的合格证,控制使用说明,系统竣工图,都是按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准备的,但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始终以各种理由拒付工程款,不出验收结果。最后让走法律程序,说只要法院判决验收,就给验收支付,这就有了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的第一次起诉,结果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第一次没有到庭,第二次又起诉,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不成立;看不到希望,万般无奈之下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才起诉。三、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所说电缆均是旧的不成立,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资料里都有这些电缆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一个电缆不在招标文件清单里(有招标文件清单为证),不是清单项;另一个是这个项目本身就是升级改造(这个有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的项目文件资料汇编里有证),其中前期的老路灯的撤除移动安装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前期也参与了,后期有其他人做了(有路灯拆移招标公告为证)。所以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后期安装时也考虑到赶进度,检测后能用的就用了,不能用的就替换了,直到目前都是正常使用。四、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着路灯的开关,不经他的允许路灯不能使用,开关钥匙在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手中。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拿着控制箱钥匙这个是事实,但是这钥匙就是通用的铁皮箱钥匙,一把钥匙所有箱子都能开,包括类似的其他工程箱。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并没有实际控制着路灯的开关,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一直根据着春夏秋冬四季更替控制着路灯的关停时间,有视频和图片为证。五、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对林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豫05**号民2596号的实际判决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是533300元,其实结算工程款应该为534800元。后来和法院沟通说,有个1500元的发票也算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的已付工程款(这个票是作为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造成拖延完工的一个因素),这个1500元实际是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修路毁坏的路灯基础及位移赔付款1500元,有实际图文为证,所以实际应结货款534800元。综上所述,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认为根据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0581民初2596号裁定533300元及路灯基础毁坏位移赔付款1500元,共计534800元给付。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驳回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做出公正的判决。
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结算工程款534800元(已付合同额的180000元),出验收报告单;2、由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出违约金及利息56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4月2日,甲方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被告)与乙方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签订了“林州市合涧镇镇区路灯安装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第一条:乙方在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林州市××路灯安装采购项目80盏采购并安装项目中,通过公平竞争,成功成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标通知书》订立合同。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投标报价表”。第二条:合同总价款1、本合同总金额714800元人民币,(大写)柒拾壹万肆仟捌佰元整。2、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采购、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前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3、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第五条、工期和验收: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2、工期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3、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交付的货物进行安装。第八条货款支付:交货及安装调试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第二年支付合同金额30%,第三年支付合同金额30%。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按合同进行施工。2019年10月16日,80盏路灯全亮。2019年11月2日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向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路灯现已投入使用。2019年12月27日,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支付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1500元,货物名称:照明装置、路灯材料。2020年1月23日,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支付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100000元,附言:支路灯预付款。2021年2月9日,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支付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80000元,附言:2019年合涧镇区路灯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双方签订了“林州市合涧镇镇区路灯安装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本案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2日向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且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安装的路灯已实际用于合涧镇村内道路照明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安装采购款533300元,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诉请该款项,应予以支持。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辩称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由于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间的合同不仅涉及安装,同时也是采购合同,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已实际使用路灯,因此对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的抗辩,应不予采信。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安装采购款533300元。二、驳回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3.00元,由减半收取4856.5元,由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负担。
二审期间,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提交投标资料汇编第27页合同书格式第3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第2款约定对交付货物时应当提供适用说明书、合格证及其他相关资料,证明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相关资料,属于不合格产品。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质证称,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有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相关资料。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提交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相关资质,证明产品合格。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质证称,在验收的时候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是没有这些东西的,在另案当中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来,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也不认可,因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那些正规的产品合格证书。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上诉称因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是三无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理由。二审中,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提交案涉项目投标资料汇编称,双方约定交付货物时应当提供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称2019年春节前两三天,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验收前就提供了验收资料,验收时并没有提出什么问题。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当庭提交了12米LED路灯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三恒电缆合格证。本院认为,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向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在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时并未指出案涉工程存在的相关问题,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上诉称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系三无产品,验收不合格证据不足,且安阳市润科商贸有限公司安装的路灯已实际照明使用,故应视为验收合格,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理应支付下欠款项。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13元,由上诉人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魏文联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曌亮
书 记 员 李亚蔚